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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缓刑考验期内再违法,法院:撤销缓刑

2023-04-14 22:18 来源:秀网 点击:

缓刑考验期内再违法,法院:撤销缓刑

现代快报讯(通讯员 陆渝宁 记者 严君臣)李某某因交通肇事罪被判刑,在缓刑考验期内,他不顾自己驾驶证已经被吊销,开车出门,结果被民警查获。4 月 14 日,现代快报记者了解到,近日江苏启东法院作出对李某某收监执行原判决有期徒刑一年的裁定。" 求求法院再给我一次机会,我保证遵纪守法 ……" 法庭上,李某某声泪俱下。

2021 年 11 月 23 日,李某某因交通肇事罪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缓刑考验期限自 2021 年 12 月 7 日至 2023 年 6 月 6 日。

2023 年 2 月 1 日 19 时 35 分,距离李某某缓刑考验期期满仅剩四个月,李某某在机动车驾驶证被吊销的情况下,却驾车出行,被民警当场查获。2023 年 2 月 7 日,南通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决定对李某某行政拘留七日。

当地司法局得知这一情况后,向启东法院提供了相关行政处罚决定书、执行通知书、情况说明以及司法所的谈话笔录等,表示执行机关曾多次向李某某进行交通安全方面的教育,但李某某置若罔闻,再次实施交通安全方面的违法行为,情节恶劣,建议对李某某撤销缓刑。

启东法院经审理认为,李某某在接受社区矫正期间违反行政法规,情节严重,依法应当撤销缓刑,收监执行原判刑罚。最后依法作出对李某某收监执行原判决有期徒刑一年的裁定。

法官说法

缓刑,或称暂缓适用刑罚,是一种附条件地不执行原判刑罚的制度。一般的缓刑会具有考验期限,需要在此期间由社区矫正机关对缓刑犯进行社区矫正。如果犯罪分子在此期间内遵守相关规定,那么缓刑考验期满,原判刑罚就不再执行。相反,如果犯罪分子在此期间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国务院有关部门关于缓刑的监督管理规定,或者违反人民法院判决中的禁止令,情节严重的,应当依法撤销缓刑,收监执行原判刑罚。

法官在此提醒,缓刑是没有 " 围墙 " 的刑罚,切不可违反相关规定,否则便会流下真正的 " 铁窗泪 "。李某某正是因为没有珍惜来之不易的缓刑机会,一念侥幸,最终前功尽弃,亲手将自己送进冰冷的监狱之中。

法条索引

第七十二条【缓刑的条件】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

(一)犯罪情节较轻;

(二)有悔罪表现;

(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

(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

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

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

第七十五条 【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应当遵守的规定】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遵守法律、行政法规,服从监督;

(二)按照考察机关的规定报告自己的活动情况;

(三)遵守考察机关关于会客的规定;

(四)离开所居住的市、县或者迁居,应当报经考察机关批准。

第七十七条 【缓刑的撤销】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犯新罪或者发现判决宣告以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的,应当撤销缓刑,对新犯的罪或者新发现的罪作出判决,把前罪和后罪所判处的刑罚,依照本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决定执行的刑罚。

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有关部门关于缓刑的监督管理规定,或者违反人民法院判决中的禁止令,情节严重的,应当撤销缓刑,执行原判刑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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